第B03版:律师服务

直播员工上班是否侵权

陈卿媛/张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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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河南郑州一互联网公司直播员工周末上班引发关注。对此,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有任何员工向公司反映,说摄像头立着让他不舒服了。”网友质疑:直播员工上班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没有员工向公司反映”

  近日有网友发现,一个在视频平台有几千粉丝,名为“某小程序开发”的账号,在社交媒体直播其公司员工加班,引发热议。

  记者观看了网友录制的直播片段,其中场景为一间办公室,视频中能看到约有15位员工在工位上工作。

  根据上述账号的简介,记者查询到该公司的信息,并致电该公司负责人邢先生,他表示,直播员工上班是为了展现一个互联网公司的业务流程,不只周末,工作日也偶尔会直播,“比如一个小程序是怎么开发的,很多人其实都不知道。”此外,直播也能让大家看到公司真实透明的工作状态,增进客户信任,能够起到正向传播的作用。

  “有一些‘皮包公司’声称自己有团队,实际上接了活之后再外包出去,所以我们直播也是为了告诉大家,我们是一个正规公司,有正规的团队在工作。”邢先生说。

  邢先生告诉记者,公司目前约有50名员工,直播中拍摄到的场所是公司的一间办公室,直播的手机就架在一旁的过道上,员工对此都知情,“目前还没有任何员工向公司反映,说摄像头立着让他不舒服了。”

  “默认”不代表“同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就直播行为来看,可能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员工知情且同意公司直播,那么通常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赵良善建议,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充分尊重员工的权益。与员工签订明确的同意直播的协议,明确直播的范围和内容。与此同时,员工发现公司侵犯其权益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如果未经员工许可,公司擅自直播,则有可能对员工肖像权等构成侵害。

  张柄尧认为,这种许可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员工知情但未提意见,并不能由此推出员工以默示方式,认可公司可以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个人肖像。

  还有律师指出,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明确同意直播的协议,明确直播范围和内容;不能将员工“知情但未提意见”视作默认。这份协议里应当明确两点,一是赋予员工更切实的“知情同意权”,二是保障其“拒绝权”。

  (陈卿媛  张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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