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原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即将届满,现在公司向我提供了新的劳动合同,各项条件维持不变,但合同期限是一年。
请问这是否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因此,合同期限应当作为续订劳动合同时进行对比的“合同约定条件”。
对此,有些省市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浙江省高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该条件应做广义解释,即包括期限、岗位、地点等。
现在公司提出与你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该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属于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