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暑期,不少在校大学生会利用这段时间打短工;也有部分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身份使用,但很多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他们的权益要如何得到保障?我国法律又有哪些相关规定?
休学期间全职打工
离职后起纷争
李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3年8月起申请休学一年,当年10月入职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在书店从事店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每月固定工资4500元,加班有加班费。
工作近半年后,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双方因薪酬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要求文化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余元,并返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押金15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文化公司辩称,因为李某为在校大学生,不完全接受公司管理,在公司工作期间属于“实习生”,双方系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入职文化公司时虽然身份是大学学生,但其工作期间处于休学状态,客观上不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且已年满19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李某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0余元,并责令退还押金1500元。
一审判决后,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
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读大学生暑假打个“短工”或者找个单位去“实习”,这样的法律关系正常情况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如果在校大学生只是利用暑假打一个短期工,获得社会经验的同时,也获取正常的经济报酬,这样的用工行为属于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大学生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障。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地点、劳务范畴、报酬支付方式等。若未签订劳务合同,也可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约定。
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范,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以双方约定为主,无行政隶属关系,自由度较高。
在校大学生暑假打工期间受伤该怎么办?
法官表示,由于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有用人单位以“实习生”名义用工的情况,法官表示,司法上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具体劳动关系,比如在校大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到一个单位实习,那就是标准的“实习生”。
但如果大学生已经毕业,或者像上述案例中处于休学期间的大学生,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的工作也和正式职工一样,那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求职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醒用人单位,签约是法定义务,是对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双重保障。
(整理自“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