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孙玉潇
本报讯 爱车被追尾本就够闹心,没想到拖车救援时,又遭“二次伤害”。在证据不够硬的情况下,如何让拖车公司认账?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日前,陈先生驾车途中被追尾,车辆多处损坏。随后,交警到场并认定陈先生无责。拖车公司抵达现场,在拍照取证后,损坏的车辆被拖走维修。此时,副驾驶玻璃窗及后视镜尚未损坏。可到了4S店后,维修人员检查发现,副驾驶玻璃窗及后视镜存在异常损坏,并向陈先生出示8308元账单,另附玻璃膜费用400元。经过协商,保险公司向4S店支付玻璃窗及后视镜的维修费用7162元。
陈先生认为,玻璃窗及后视镜的损坏是由拖车公司造成的,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拖车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贴膜费共计8708元。拖车公司反驳称,车辆副驾驶玻璃窗及后视镜的损坏并非己方造成,拒绝赔付。
办案法官发现,本案中,事故车辆由拖车公司送达4S店后即发现玻璃及后视镜损坏,且拖车公司工作人员曾有开关车门的行为。可以推断,副驾驶玻璃窗及后视镜的损坏由拖车公司造成,已达到高度盖然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车窗玻璃及后视镜在拖车前未受损,到达4S店后发现受损,损害结果由拖车行为造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第二,保险公司已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原告无权再索取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拖车公司赔付陈先生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