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购货支付定金 是否应当退还

本文字数:411

  我和张某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并预付了一半的货款作为定金。但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我不再需要这些货品,并第一时间通知张某,但张某表示定金不能退还。请问张某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是你违约,对方无须返还定金。

  但是,《民法典》也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据此,你预先支付了一半货款,其中超过货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属于定金,张某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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