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服务

“主理人”成了权益“局外人”?

张浩呈

本文字数:1104

  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主理人”这个头衔,近两年在新业态浪潮中迅速“破圈”。然而,都叫“主理人”,有人手握品牌所有权,是创业老板,有人干着销售、运营的基础工作,还有人被企业以“主理人”名义招募,却面临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这让不少从业者产生了身份困惑。

  面对诱人头衔保持清醒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谢军认为,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创意经济等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灵活、多元、非标准化的用工形态。它们虽充满活力,但也容易成为劳动权益保障的“模糊地带”甚至“飞地”。“主理人”乱象正是这一矛盾的微观缩影。它警示我们,法律与监管必须保持敏锐的进化能力,既要包容创新,为真正的灵活就业与合伙创业留出空间,也要坚守底线,防止企业滥用概念、架空法律,侵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祛除“名实不符”的迷雾,需要多方合力,为“主理人”之名注入清晰权责之实。一方面,劳动监察与司法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研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审理指引等方式,明确各类“新名目”用工的法律定性标准,撕破那些规避责任的“伪装”;另一方面,招聘平台需承担起审核责任,对岗位描述严重失实、刻意混淆法律关系的信息加强筛查与规范,让求职环境更清朗。

  而对广大劳动者而言,最重要的是提升法律与权益意识。面对诱人的“主理人”头衔,还要保持一份清醒。仔细审视合同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其他协议?明确岗位的具体职责、考核标准与报酬构成,而非被虚幻愿景迷惑。

  判断劳动关系须看实质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肖容表示,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以“业绩分成”“合作收益”取代工资支付,将劳动关系“包装”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这不仅模糊了用工性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不在于合同的名称,而在于用工性质是否具备人格、经济、组织等从属性。如果“主理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核管理等方面仍受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即便披着合作“外衣”,在法律上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民事化,此种规避行为带来的是双重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劳动权利保护被架空:社会保险缺失、工资保障不足、工伤救济困难,维权之路更加坎坷。对用人单位而言,看似降低了即时用工成本,实则隐藏着更大风险。一旦被仲裁机构或法院穿透审查,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将面临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承担工伤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因称谓新颖而忽略用工的本质。平时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报酬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如遇权益受损,及时寻求法律救济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一年)申请劳动仲裁。(张浩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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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服务 B03“主理人”成了权益“局外人”? 张浩呈2025-12-26 2 2025年12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