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由于我今年应该可以休10天年假,实际只休了2天,因此我认为公司应当给我补偿,但公司认为我自己辞职就没有补偿。请问我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该如何补偿?
【解答】
公司认为你是自己提出辞职,就没有未休年假补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依法应当向你支付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也就是说,由于你的离职,因此今年“应休”年假天数需要先进行折算,并不一定是10天。在进行折算之后,公司应当对未休天数给与补偿。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你可以在办理好工作交接后先离职,然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