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以报警、举报动漫城有涉赌情况为由,4名男子多次实施敲诈,在对方不愿付款的情况下,甚至还实际报警予以威胁。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4名男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4个月至4年不等。
去年7月中旬,丁翔(化名)等4人经预谋,共同决定以报警、举报徐汇区漕溪路某动漫城有涉赌情况为由,敲诈动漫城老板钱款,并商定了四人分赃比例。
此后,4人多次通过电话敲诈、现场敲诈等方式向动漫城负责人孙某索要钱款并提供银行账户要求打款,其间,陈兵(化名)等人在向张有良(化名)汇报后决定向动漫城索要5万元,在动漫城不愿付款的情况下,丁翔等人还实际拨打报警电话举报动漫城涉赌,后孙某被迫向丁翔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5万元。去年7月21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虹口区嘉杰国际广场四楼星游岛乐园游戏厅抓获4人。
庭审中,丁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丁翔有坦白情节,且尚未分得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张有良当庭表示认罪,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辩解仅参与事先商量,未去现场实施敲诈,事后分得部分赃款。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不是犯意发起者、组织策划者,没有参与实施敲诈实行行为,不是实行犯,所起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被害人愿意支付“赌资返水”3万元,在犯罪数额中应扣除,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翔等4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共同决定以报警、举报动漫城有涉赌情况为由,敲诈动漫城负责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针对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中应扣除被害人自愿支付的“赌资返水”的相关意见,法院认为,若本案被告人确在赌博场所赌博,所花费赌资系赌博场所违法所得,应由国家执法部门罚没,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即使被告人敲诈索得赌资,也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动漫城负责人基于被告人实施的敲诈行为被迫支付5万元,并非出于自愿,故对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丁翔等人经预谋、协商达成犯罪决意,并约定事后分赃,共同决定以报警、举报等方式敲诈动漫城,后4人多次通过电话敲诈、去现场敲诈等方式敲诈动漫城,可见,4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极力追求犯罪后果,4人之间无主次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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