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工人被铁屑火花溅伤眼睛

2018年01月29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30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工人小林在作业中被电焊机溅出的铁屑火花溅伤了左眼,人保部门因此认定其工伤。然而,小林的工厂却不愿认账,因此该公司将浦东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10月14日,小林在车间工作时,被点焊机溅出的铁屑火花溅伤左眼。第二天小林先到浦东医院治疗,而后由于伤势严重,小林又转到仁济医院治疗,最终她被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裂孔、左眼眼内炎)。人保局认为,小林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可是小林所在工厂却不认可小林的工伤。工厂表示,小林称在2016年10月14日中午左右在工厂内被点焊机溅出的铁屑火花伤害左眼,但是根据小林的出勤记录显示,小林10月14日正常出勤,下午四点半左右正常下班,第二天也来工厂处上班。眼睛是人最敏感的部位,也是最不能容忍存在任何异物的,不可能当时无任何反应,第二天还能正常上班。工厂方进一步表示,10月14日当天,小林与其他工友在一个操作区域内上班,但其他人未听见或收到小林眼睛受伤的任何情况报告。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小林自己先采取保护性处理措施或向他人寻求帮助。工厂区安装有多台监控探头,小林当天的整个操作场景完全被摄像头覆盖,根据视频显示,小林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没有任何异常反应。小林操作的点焊机所出现的电火花均成微弱抛物线状降落,从小林的座位高度及行为动作等因素判断,根本不可能有电火花溅到小林眼睛里。

  工厂还认为,小林在整个就医过程中没有与工厂沟通过眼睛受伤的事情,而医疗诊断相关文件无法显示小林眼疾与其在工厂的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排除小林之前患有眼疾或下班后受伤的可能。因此,工厂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对此,作为被告的浦东人保局认为,小林在10月15日被同事发现眼睛有异样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同事眼睛是在10月14日被点焊机火花溅出造成伤害。经人保局调查发现,小林操作的点焊机确实有火花溅出,且经医院诊断,小林的眼睛是被机械车间溅出的异物击中左眼。人保局表示,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陈述她在车间操作点焊机时,被点焊机溅出的铁屑火花溅伤左眼,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证明小林操作的电焊机确实存在火花溅出的情况,且事发当时,工厂未为小林配备相关防护工具,存在铁屑火花溅入眼睛的可能。因此,不能排除小林系工作原因所致事故伤害的可能性。本案工厂作为用人单位,认为小林所受伤害并非因工所致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工厂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人保局认定小林为工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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