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一针见“脓”

对黄金骗贷190亿元案 不能仅止于行政问责

2018年02月06日 B06 :读者呼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58

  □史洪举

  近日,陕西、河南银监局依法查处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对两地涉及该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陕西、河南银监局迅速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2月4日《人民日报》)

  据报道,用于骗贷的假黄金中,钨的含量占62%左右,黄金约占38%。金砖外表是标准金,里面则裹包着钨块,由于金和钨的密度差不多,能骗过普通检测仪器,如不用打钻和熔炼的检测方法,很难发现。

  按理说,黄金骗贷案中,被骗取贷款的银行属于受害人。但这些受害人既应该被同情,更应该被严肃问责。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其具备强大的管理团队、风险控制团队、抵押资产审核团队,实在不该上当受骗。换句话说,其掉入陷阱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失职渎职而非愚昧无知。

  放贷过程中,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审查和资产评估是非常关键的环节,这样才能确保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不打水漂。既便客户无力清偿,银行也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抵押物收回借款及利息,不至于成为烂账。

  纵观黄金骗贷案中,受骗金融机构基本上未尽到相关职责。正如银监部门在作出行政追责时指出那样,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对于暴露出的问题,银监部门已经对涉案金融机构或高管等主要责任人作出了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这并非终点,而恰恰应成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银行业风险的起点。与一般的诈骗案受害人不同,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对被骗取贷款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因而,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将纪律处分、行政追责作为治理乱象手段,否则公众难免会引起避重就轻的怀疑。而应将案件及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查清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查清该系列骗贷案件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益输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这样才能做到正本清源、廓清疑虑,并形成威慑,让审慎监管成为金融机构常态,进而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广大储户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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