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65岁不应独自出门?

2018年03月14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13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65岁郑阿姨在欧尚超市购物,却被一辆运货叉车从身后撞倒。郑阿姨被撞成椎体骨折,构成伤残。可欧尚超市却辩称,老阿姨是“主动后退”撞上叉车的,且“65岁老人不应独自出门”。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确认欧尚超市应对郑阿姨负全部赔偿责任,判令超市赔付13.7万余元。

  去年6月8日上午,市民郑阿姨来到欧尚超市长阳路店购物。在收银台等候结账时,突然一股钢铁巨力将郑阿姨扫倒在地。待郑阿姨反应过来,只见肇事的是一辆超市运货液压叉车。此时一阵阵疼痛从郑阿姨的腰背部传来,起身时,郑阿姨还出现了腰椎活动受限的症状。

  经杨浦区中心医院诊断,郑阿姨为L2椎体骨折。她随后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历时近9天。郑阿姨家为此共计支出3.3万余元。经司法科学技术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阿姨已构成伤残。

  由于超市方面与郑阿姨就责任及赔偿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郑阿姨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等共计14万余元。

  被告欧尚超市辩称,对郑阿姨在长阳路门店内与液压车碰撞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超市方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郑阿姨在未确保身后环境的情况下倒退,“主动撞到液压车致伤”。另外,郑阿姨作为65岁的老人,到公共场所购物应当有人陪同,因此双方对于本案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及相应责任比例,超市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郑阿姨在被告开设的超市中购物时,由于超市工作人员运货时操作液压车不慎,未能合理避让客流,在拐弯时从郑阿姨后方与其发生碰撞,因此造成郑阿姨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超市理应对其员工履行职务时所造成的损害对郑阿姨负全部赔偿责任。

  超市方辩称,该起事故发生系因“郑阿姨主动后退”所致,但根据事发视频显示,郑阿姨并未有后退的动作行为,不应认定郑阿姨在该起事故发生中具有过错,因此法院对超市方辩称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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