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投诉实录

诱导顾客买“情感咨询” 欲退款被索20%违约金

2018年04月03日 B01 :维权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626

  投诉人:金女士

  投诉时间:3月25日

  我是一位单身中年女性,想通过某婚恋公司寻找一位老伴,互相照顾安度晚年。然而,该公司的销售员却不断对我游说和诱导,让我购买他们公司的“情感咨询”服务,价格为5次4880元。当时,我就对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是想寻找老伴,并不需要什么“情感咨询”服务,这个我需要考虑考虑。但这位销售员不让我走,坚持对我游说直至晚上9点多。

  当天时间已经很晚了,我经不住销售员的软磨硬泡,糊里糊涂就交了4880元服务费。销售员只给了我一张收据,并没有让我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告知我购买“情感咨询”服务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内容。

  回家之后,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我觉得自己并不需要这个“情感咨询”服务,这钱付得实在有点冤枉。第二天,我便来到该婚恋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告知我,如果一定要退款,那就需要支付20%的违约金。我当即提出质疑,“我没有签过合同,这是销售员硬让我购买的,并不是我自愿购买的”。工作人员对我不予以理睬。我多次交涉无果,只好拨打12315投诉。

  ◆记者连线

  根据《民法总则》 和《合同法》 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外,口头合同也是其中一种有效的形式。

  “金女士与某婚恋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购买‘情感咨询’ 服务达成一致意见,金女士也支付了对应的款项,可见合同已然成立。”浦东消保委认为,鉴于金女士与婚恋公司关于购买“情感咨询”服务的合同已经成立,且金女士已经履行付款义务,随后提出的退款要求,其实质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法》 第94条明确了解除合同的几个法定情形,但本案与之并不相符,因此金女士应当与婚恋公司协商,经对方同意,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婚恋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金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金女士赔偿因其退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消保委坦言,婚恋公司提出收取20%违约金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这只是婚恋公司一方的意思表示,金女士在付款前并不知情,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双方并未就该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婚恋公司欲收取20%违约金并没有法律依据。

  消保委表示,婚恋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利用软磨硬泡的推销手段,诱导金女士购买服务,涉嫌侵犯金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对于金女士的退款要求,该婚恋公司擅自扣除20%违约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涉嫌侵犯金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进行大额消费前,一定要提前询问是否需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做到先阅读合同,再谨慎签字,最后才付款。同时还应当理智对待销售人员各种诱人的推销手段,避免在签订合同前支付任何费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金女士被购买的“情感咨询”服务能否退款?公司要求金女士支付20%违约金是否合法?我们请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作一分析。

  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婚恋公司所主张的20%违约金并没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而且更不合理。“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从金女士的付款行为而言,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金玮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就金女士所主张退款的行为而言,她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必然构成违约,而且在并未造成婚恋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玮律师表示,从金女士的陈述来看,第二天她即去婚恋公司交涉了,并提出退款要求,客观上婚恋公司并未向金女士提供过任何“情感咨询”方面服务,也未产生合法、合理的服务费用与经济损失,所以,金女士有权要求该婚恋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法治报记者 王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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