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明知自己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干涉其他民警办案,却对外谎称自己能插手他人案件、为相关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等,以各类资金打理名目骗取他人多达340万元。近日,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2万元。
法院查明,去年7月至8月间,杨某接受陈某、孙某请托,谎称自己能够帮忙办理某公安分局侦办案件所涉人员的取保候审及其他事宜,并通过出示虚假文书等骗取陈某、孙某的信任。此后,杨某以需要活动资金、补缴涉案税款等为由,通过他的银行账户收取了陈某、孙某等人交付的400余万元。扣除杨某及其亲属案发前归还的部分,诈骗数额计160万元。
同年8月,倪某通过孙某联系到杨某,想托杨某帮忙办理她丈夫的取保候审。杨某又谎称自己能办理,并以需要活动资金为由,骗得倪某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的30万元。
去年8月至9月间,杨某再一次故伎重演,向傅某谎称能以冻结诈骗嫌疑人银行账户等方式,为傅某追回被骗款项,此后又以需要保证金为由并出示虚假文书,骗得傅某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150万元。去年11月23日,杨某因旷工被同事找到,杨回到单位向单位监察部门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于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杨某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对于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杨某作案的手段等,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杨某退赔陈某、孙某160万元、倪某30万元、傅某150万元。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