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刘某、倪某某在沪工作期间,被本市一家金融公司拖欠了工资。但两人在讨薪过程中未能合法表达诉求,而是“一言不合就灌水”——拎起公司饮水机上的水桶,对公司28台电脑机箱中注水,致使这批电脑全部报废,造成共计3.8万余元的损失。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及1年6个月,均宣告缓刑2年。
据本案公诉机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倪某某至本市九江路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讨要工资。但因双方沟通不畅,两人一怒之下,提起金融公司饮水机上的水桶,轮番交替对公司办公用的28台台式电脑主机箱内灌水。
电子元件泡水后,遭受了无法修复的损坏,28台电脑均无法再用。经估价鉴定,受毁坏损失的电脑共价值38550元。随后公司员工报警,两名被告人在现场等待,直至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倪某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事处罚。两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请求法庭对刘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是被害单位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倪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经退赔19275元。被告人倪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退赔192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不仅实施了将电脑放倒,配合倪某某向电脑内部灌水的行为,而且积极实施了往部分电脑中灌水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两人为共同犯罪; 从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以及造成物损的价值看,本案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对于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但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两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退赔了单位的直接损失,法院认为可以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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