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手下误操作引发爆炸致多人死伤

2018年08月06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42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员工作业时未按工艺流程操作引发氢气爆炸,导致四死二伤重大伤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该负什么责任?近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涉事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和制造部经理洪某某提起公诉。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上海致塬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塬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致塬公司人事、行政及生产协调; 被告人洪某某作为致塬公司制造部经理,对制造部工作整体负责。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对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落实完善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公司动火制度流于形式、动火审批规定长期未落实的情况失察。2016年1月13日12时许,致塬公司总工程师张某、钳工薛某、周某、吴某及焊工李某,在对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修理的阴极辊进行作业时,发生氢气爆炸,当场造成张某、薛某、周某、吴某死亡,李某及刚好路过的检验员常某某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事故主要是技术方面的原因,而王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且责任显著轻微。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垫付被害人的赔偿款,建议对被王某某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洪某某辩解,其任职制造部经理至事故发生时间较短,对公司有关动火等规章制度及阴极辊的业务知识尚不清楚。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操作人员未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当天其未布置动火工作。其辩护人提出,洪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过失;对本案所涉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无能为力,工作失察也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突发性、隐蔽性,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系致塬公司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四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洪某某作为制造部经理,二人对公司未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对违反《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进行动火作业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两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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