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因员工晨会迟到需罚款之事引发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张某在此过程中软组织挫伤。张某于是将员工陈某告到法院,索要医疗费等300余元。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张某和陈某是同事。今年2月7日上午,张某和陈某因陈某晨会迟到需罚款之事发生口角。按照张某的说法,当时自己对陈某早会迟到的事宜进行管理,但陈某不服从管理还对自己进行了殴打。自己报警后,警察对两人进行了询问。自己于同日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就医,为此花费医疗费等300余元。张某认为,陈某的殴打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故起诉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合计300余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赔偿金额很小可以协商。但自己并没有殴打张某,自己在晨会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需要罚款。晨会结束后,张某向自己在现场催要罚款,当时自己身边没带钱,提出在工资中扣除,但张某不同意,自己就拉住了张某的衣领,后被他人劝开。同时,根据张某提供的就医记录册显示就诊时间为2018年2月7日16时09分,与事发时间间隔7个半小时,因此对于张某所称的伤势系事发行为所致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辩称张某就医的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较长而不认可张某的伤势系事发时陈某自己的行为所致,因陈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张某的软组织挫伤系因陈某推搡的行为所致,故陈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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