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辞职前,将几笔货款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辞职后他更换了住址和手机,导致我们找不到他。
虽然我们现在仍在尽力找他,但还是想咨询一下,他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具体涉嫌的是什么罪名?
另外,有人劝我们先不要报案,原因是如果他被抓,可以钱已经被挥霍为由拒绝还钱,这样就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请问律师,事情是否真的是这样?
——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项先生公司的这名销售人员,涉嫌构成了我国 《刑法》 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现该销售人员将本属于公司的销售款项,恶意侵占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其行为显然是故意的,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至于该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现在公司既然找不到他了,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立案侦查,才有可能最终找到他,由他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公司也可以尽量与这名销售人员取得联系,提醒他“迷途知返”,尽可能返还被侵占的公司财产,减少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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