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有住房,居权能否继承
许女士有两子一女,有以她为租赁人的公房两间,厨房卫生间四户共用。
其中,16平米的房间由许女士居住,13.8平米的房间现由大孙子居住,大儿子另有住处。
这两间公房有两本户口本,其中许女士和女儿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大儿子和大孙子则在另外一个户口本上。
许女士近年脑梗后生活不能自理,一直住院。由于医疗费用的开销很大,许女士想把16平米的那间房屋出租,补贴自己的生活费。可是大儿子不同意,却又不肯给许女士生活费。
现在许女士想把16平米房间的居住权给女儿,13.8平米的那间则给大儿子和大孙子。请问律师,这样安排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订立遗嘱?
许女士百年之后,女儿是否有权居住那个16平米的房间?
——倪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许女士所称的公房,虽然是以许女士为承租人的,但这些房屋并不属于许女士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对于公房只是具有一定的居住权益,即只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并不能够进行买卖、赠与等处分,故许女士这样私自安排房屋给儿孙们,自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由于这些房屋不属于许女士个人所有,因此,不能通过订立遗嘱来处理这些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即使订了遗嘱,相关内容也可能是无效的。
至于许女士百年之后,如继承人符合条件,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具体须向房管部门咨询。
骗取房产过户,咨询如何维权
我是家中的老大,下有两个弟弟,一个妹妹。我与父母及两个弟弟同住,户口也在这处房屋中,妹妹的户口在结婚后已经迁出。对这处房屋我们只有使用权,户主是父亲。
2003年,父亲买下使用权房的产权,产权人登记为父亲一人。
2015年父亲去世(此前母亲已去世),之后两个弟弟找了邻居老人冒充父亲,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的手续,现在房子的产权人变成了他们。
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的产权变更是否合法有效?我和妹妹是否应有继承权,具体如何分配?我们现在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左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因其系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
左先生可以收集能证明父亲去世在先、产权变更在后的证据,如父亲去世确切时间的证明、邻居证词等,然后持这些证据到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撤销登记的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
在产权变更登记撤销之后,房屋产权仍恢复到归父亲所有,以此作为遗产。
依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有效遗嘱,该处房屋应由左先生兄弟姐妹四人按均等份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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