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主笔闲话

“退一赔十”与 “退一赔三”

2018年09月12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90

  本期封面案例是一起因为在淘宝网上购买减肥药而引发的诉讼。罗先生从一家网店购买了12盒减肥药,结果均为“三无”产品,于是罗先生将网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最后,罗先生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里也许有读者会提出疑问:为什么是“退一赔十”而不是“退一赔三”?在此简要介绍一下两者的区别:

  “退一赔十”是根据 《食品安全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退一赔十”针对的是食品。

  “退一赔三”是指我国新修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经销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就需赔偿500元。“欺诈”的范围非常广,比如夸大宣传、标价不符、以次充好等。

  希望消费者分清这两者的区别,以便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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