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去餐馆吃饭时,两人打斗起来,一人手指受伤,构成轻伤。但这伤是否是另一人造成的呢?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出“罗生门”。最终,经过法院充分认证,确定了实施伤害行为人确系本案被告人,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5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和新路“老汤砂锅店”门口与被害人陶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蔡某某将陶某某右手食指拧伤,经鉴定,陶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蔡某某一方主动报警,但否认陶某某的伤势系其造成。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工作情况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辩称,是对方三人对其实施殴打,其虽然用手划过几下,但没有碰到陶某某,陶某某的伤不是其造成。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事发时现场有多人劝架、围观,不能排除因混乱导致被害人手指冲撞其他人肢体受伤的可能性。
庭审后,被告人蔡某某递交认罪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表示认可,并缴纳赔偿款4万元。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害人的伤势是否被告人造成,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陶某某的手指系螺旋形粉碎性骨折,系其指骨在肢体接触过程中被制动,同时遭受反向关节活动的旋转暴力所致,该结果须有掰和旋转的力才能形成,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又能印证陶某某与蔡某某口角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的手有互相拉扯行为,存在直接接触,因此,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蔡某某拧伤被害人陶某某手指,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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