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公交车因前方小轿车掉头不慎而紧急制动,殃及车上乘客摔成脊柱交通伤并构成残疾。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承担全责,但乘客选择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对被告巴士第五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支持乘客的诉请,判决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乘客8万余元。
2016年8月27日上午,谢阿姨乘坐537路公交车行至市光路白城路时,因案外人杨某驾驶的小汽车掉头不慎,致公交车急刹车,谢阿姨不慎受伤。杨浦交警到场处理,认定案外人杨某全责,被告及原告无责。
事发后,谢阿姨进行验伤,结果为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腰椎退变。后谢阿姨先后在市东医院、上海上体伤骨科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谢阿姨脊柱交通伤,后遗腰部活动障碍,构成伤残。损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鉴定费2550元,由谢阿姨预付。谢阿姨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42608.4元。
对于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关系竞合,原告谢阿姨选择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谢阿姨认为,自己乘坐公交车,被告公交公司理应将原告及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现因公交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谢阿姨受伤,被告理应对谢阿姨进行赔偿。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当时原告确实是被告车上的乘客,愿意赔偿。
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是运输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现因案外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被告车辆急刹致原告受伤,对此原告无任何过错,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