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张超
自己的照片无端出现在一家公司科技成果发布会的电子邀请函中,而因此“乌龙事件”,自己还受到了独家合作企业的质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名医学教授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最终认定企业侵权并酌定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电子邀请函中的肖像惹来麻烦
陈某是上海某医院的主任医师、教授、博导,从医50余年,在其研究的领域享有较高地位。
去年10月,朋友转发的一条微信链接扰乱了陈某平静的生活。原来,该链接是某科技公司科研成果发布会的电子邀请函,陈某打开一看,自己的照片竟出现在该公司专家团队的成员中。可陈某仔细回忆,对于该科技公司却没什么印象。
此后不久,陈某又收到了自己独家合作的企业的问询函,对陈某成为“专家团队”成员提出质疑,并要求陈某进行澄清。陈某觉得科技公司未经他同意盗用其肖像,利用他的声誉招徕经销商、推广医药产品,是欺诈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而且严重损害了他在合作企业及行业中的名誉和形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科技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科技公司:未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该公司并非恶意使用陈某的肖像,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该公司员工在寻找相关资料时,因一时失误将陈某肖像用于邀请函,公司发现后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了致歉声明。科技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因此拒绝在报纸上赔礼道歉。
其次,陈某没有因为科技公司使用其肖像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陈某未就此举证,科技公司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造成此后果,因此科技公司认为陈某要求赔偿50万元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科技公司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前提是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陈某未做陈述且未举证,科技公司认为此项诉请也不合理。
法院:酌定赔偿7万元经济损失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在案证据,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朋友圈发布了邀请函,其内容有公司产品介绍,属于营利性的宣传行为,邀请函中未经陈某同意使用陈某的照片,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科技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科技公司侵权行为情节较轻,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不久即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及时修改,删除侵权照片,因此陈某要求科技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对陈某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因此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徐汇法院根据陈某的知名度、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实际酌情确定,最终判决科技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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