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一家之盐

“救人免责”“讹人担责”应成法治标配

2018年09月18日 B06 :读者呼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89

  □张西流

  近日,一则“小伙见义勇为扶老人反被讹,真相大白后欲起诉老人”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15日,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原、被告双方于14日达成和解:原告对被告予以谅解,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以口头形式道歉,并将登报道歉所需款项5000元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9月16日 《新快报》)

  时下,救人反被讹诈的尴尬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小悦悦被车辗压,18位路人无人施救,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我们呼唤道德的回归,但我们更需要对道德进行有效的保护。小伙扶老人反被讹,起诉后获被告道歉,可以说是一个“教科书式维权”的范例:一旦救人反被讹诈,救人者应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讨回公道,并让讹人者承担违法成本。

  救人反被讹诈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现代社会的道德困境。一个社会要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仅要有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而且要求每个社会成员的“良知”自律。

  试问,当行善还要“自证清白”,当讹诈救人者没有任何代价,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动作”,那见义勇为还有什么尊严可讲?如果人们都把道德、公德甚至做人的起码品德深藏起来,去充当冷漠的旁观者,任凭那些躺在地上等待救助的人痛苦呻吟,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文明可言?

  为保护见义勇为、激活社会的正能量,多地出台法规保护现场医疗急救行为,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比如,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即“救人免责”。特别是, 《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出,“谁主张,谁举证”,为好心救人者“保驾护航”,对救助人“反咬一口”可追刑责,即“讹人担责”。

  然而,这仅是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国家该如何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重建见义勇为、出手相救的社会美德?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让“救人免责”和“讹人担责”,成为一种法治标配。一方面,司法机关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他们在司法纠纷中承担“零风险”; 另一方面,更应旗帜鲜明地站在救人者的立场上,支持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将讹诈救人者的被救助对象推上被告席,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判。要知道,维护救人者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一种褒扬,更是对诚信社会的一种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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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救人免责”“讹人担责”应成法治标配 2018-09-18 2 2018年09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