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小黎看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寻求商业合作的广告后,出资98000元拿下该公司“智能电动折叠车”的代理销售权。没想到该车根本不是自主生产,产品合格证也没有,车辆无法上牌。小黎将该公司告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请撤销 《代理销售协议书》 并返还合作金。法院支持了小黎的诉请。
小黎表示,被告科技公司向他提供了三份荣誉证书,荣誉证书上加盖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行业发展研究所、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企业发展中心、中国行业领先品牌企业推介活动组委会的公章。小黎后来才发现,红印章上的三家单位根本不存在。
被告科技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也未发表答辩意见。
宝山法院认为,本案事实表明,科技公司在宣传产品时至少向原告告知了以下虚假情况:其一,在公司的资质与实力方面:科技公司并无自身所宣称的具有完备的研究、生产体系,更谈不上对关键部件的自主研发和制造。其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以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系统中,均无法检索到出具该科技公司提供证书的单位。其三,在涉案产品质量、性能方面:科技公司在宣传中表示涉案产品无需车牌、驾照等。经查,涉案车辆须上牌方能上路行驶,然涉案车辆并不具备上牌条件。且涉案产品至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综合以上分析,被告科技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宝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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