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为买房“假离婚”竟弄假成真!

2018年09月25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09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王倩和陆林为买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人离婚不离家,但感情却渐渐走向陌路。要求复婚未果后,王倩将陆林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夫妻共同债权、汽车以及离婚补偿款等。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是为买房而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意见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支持了王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

  王倩和陆林于2009年结婚,3年后两人的儿子亮亮出生。王倩表示,2016年,陆林向她提出“假离婚”,以便于买房贷款。王倩表示同意,一个月后,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王倩说,由于是“假离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对陆林名下的汽车,以及借出的137万元都没有做出分配。据了解,离婚协议还约定了亮亮由王倩抚养,陆林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陆林还在协议中表示愿意一次性补偿女方20万元(实际支付了10万元)。

  离婚后,王倩和陆林过上了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但王倩屡次提出复婚,都遭到了陆林的拒绝。无奈之下,王倩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原先的婚内财产,其中包括汽车以及137万元债权。

  陆林的代理人在法庭谈话中承认,双方确实为了买房而离婚,且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但之后陆林发现王倩在离婚前、后均有与他人开房行为,认为双方离婚事实已成立,陆林愿意按照离婚协议再给付原告补偿款10万元。

  可在之后的庭审中,陆林又改口称,双方因为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协议中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车辆)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产权房分割,原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及产权房保持不变,仍各自持有。且协议当天,137万元已经在陆林名下,属于其存款。陆林同时表示,如法庭要对137万元及车辆重新进行分割,则不同意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20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财产如何分割。王倩主张双方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系争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存款的约定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无效。陆林在庭前谈话中确认双方为买房而离婚的事实,之后又予以否认,但未就前后意见变更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对其变更后意见不予采信,确认双方是为了买房而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意见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王倩主张对系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指出,关于系争的137万元,来源于房屋出售款,该房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是陆林婚前购买,因此法院根据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依法酌定陆林给付王倩钱款50万元。关于系争车辆,法院结合车辆登记、使用情况,判归陆林所有,陆林支付王倩折价款17万元。鉴于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陆林之前支付的补偿款10万元在其应付款项中依法予以冲抵。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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