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15万元采购品转售 下家质疑是假货

法院委托厂家甄别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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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晓莉

本报讯  花费近15万元采购产品转售给客户,谁想客户却提出是假货,双方因此争执不下。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委托权威鉴定机构作出认定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法官充分调动司法智慧,委托生产厂家对产品进行甄别后认定非该公司生产,最终一审判决支持解除合同。

原告是一家工程设备经销企业,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订单》一份,向被告采购某品牌一级空滤芯34个,空滤芯34个,价款合计144700元。订单签订后,被告将34个一级空滤芯,34个空滤芯交付原告,原告分两期付清货款。

此后,原告将上述产品转售给客户,谁想客户却提出原告销售的产品均系假货,并拒绝收货。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就涉案产品是否属合同约定的某品牌产品仍存较大争议。原告于是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表示,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系假货;其次,被告也是从第三方处采购了涉案产品后转售给原告,即便产品系假货,也无从知晓;最后,被告还认为原告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采购订单》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产品是否系原、被告签订的《采购订单》所载明的某品牌正品。为查明该节事实,法院委托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产品真伪作出甄别。生产厂家向法院出具相应鉴定证明载明:经分析,产品并非该公司所生产销售。对该证明材料,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采购订单》的约定,原告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合法有据,应于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原告亦应向被告返还相应产品。此外,被告应就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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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5 15万元采购品转售 下家质疑是假货 2018-12-25 2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