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读者呼声

虚构“替父卖酒”,不能放过推手

本文字数:1106

  张  涛

贵州省仁怀市委宣传部12月22日对外通报,网上传播的“替父代言卖酒”推文系虚假广告,主角“陈静”与“父亲”毫无关系,“父亲”也未从事酿酒。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被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加重处罚,罚款45000元。(12月23日《新京报》)

“古有木兰替父从军,今有陈静替父卖酒。”近期一大波“替父卖酒”的营销广告在网络上刷屏,这些推文大多以“陈静”为主角,讲述一个青春靓丽的女大学生,放弃城市的高薪,回到贵州茅台镇老家帮助父亲卖酒的故事。然而,故事虽然励志和感人,背后却是疑点重重。“陈静”不仅年龄混乱,连“父亲”也由多人扮演。

对此,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调查确认,网络上的“陈静替父代言卖酒”部分推文,系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支付9000元广告费委托一家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推文中的“陈静”是醉臣酒业的一名员工,与文案中的“父亲”并非父女关系。

说白了,“女儿”是假的,“父亲”是假的,“替父卖酒”更纯属虚构。这种失实悲情营销,不仅欺骗消费者的感情,更违反法律法规。《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该说,当地监管部门给予醉臣酒业广告发布费5倍的处罚,已经属于《广告法》对于一般虚假广告的顶格处罚,对于广大企业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不过,对于虚构“替父卖酒”,不能只把板子打在酒厂,即广告主身上。

在虚假广告的利益链条中,除了广告主,还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后两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也有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视情形给予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广告,普通公众都能一眼识破,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国内多个知名网络平台。根据合同及收据显示,9000元广告费被五家网络平台瓜分,其中最多的3000元,最少的只有800元。就是为了区区800块钱,一些网站就丢掉了职业操守,充当虚假广告的推手和帮凶,令人震惊。

严惩虚假广告,不能放过推手。在重罚酒厂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对涉事的科技公司和网站进行处罚,从而斩断虚假营销的利益链条,警醒更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恪守责任,严格把关,从源头遏制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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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5 虚构“替父卖酒”,不能放过推手 2018-12-25 2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