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优酷账号上传梨视频作品

梨视频诉至法院讨说法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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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河南省长葛市大可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为)在优酷认证了原创账号,却在优酷上传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视频)的原创视频。此举不仅给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还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拉下了水。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优酷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大可为需赔偿梨视频经济损失3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一审:优酷不构成侵权

2017年4月29日,梨视频报道员青果巷在梨视频上传有“梨视频”水印的视频,后该视频又现身优酷网,上传者为“麦子传媒V”,且认证为原创账号。经查,该账号所有人为大可为。

梨视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优酷与大可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大可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视频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未经梨视频许可,在优酷经营的网站上传涉案视频,侵害了梨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涉案视频由大可为上传、网页上表明大可为名称的事实,能够认定优酷对涉案视频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梨视频未提供证据证明,优酷对涉案视频除存储空间服务外还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优酷不构成帮助侵权。

优酷在平台管理中,通过要求用户对上传作品进行合法性说明、对上传视频进行机器审核、设置侵权投诉渠道等方式,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且优酷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对侵权行为作出了合理反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优酷不存在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应知,因此认定优酷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二审:优酷无需赔偿

梨视频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视频的上传者是优酷平台的“自媒体号”,优酷应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涉案视频片头片尾均标注“YOUKU资讯”标记且有明显的遮挡水印行为,优酷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优酷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优酷在版权声明中明示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中涉嫌侵权内容的投诉渠道和联系方式;涉案视频由大可为上传至优酷网站,没有证据表明优酷进行了编辑或修改;虽然涉案视频片头片尾均标注了“YOUKU资讯”标记且遮挡了水印,但因视频含有标记或遮挡水印而认定其“明显感知侵权”,给服务商强加了审查义务或将存储空间服务“避风港”的主观要求,等同于一般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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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优酷账号上传梨视频作品 2019-02-13 2 2019年02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