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却在网购平台上未经许可公然销售,安踏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网店开设者告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邹某的行为构成对安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开设店铺。2017年9月27日,该店铺出售名为“男鞋安踏跑步鞋2017夏季休闲运动鞋透气跑步鞋耐磨防滑”的运动鞋一款,售价显示为65元(原价269元)。公证购买的上述商品实物显示,鞋盒、鞋底、鞋侧及鞋舌等处所标示的内容与安踏所生产的产品包装盒、鞋身标示的商标、合格证等内容均有明显差异,被控侵权商品鞋侧处商标材质与安踏产品亦存在明显差别,故安踏主张并非由本公司生产。去年8月30日,涉案网络交易平台下架被控侵权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安踏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邹某销售的运动鞋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了安踏主张权利的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的材质、包装等与安踏产品有明显差异,安踏亦否认由该公司生产,故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安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邹某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安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邹某未经许可在其销售页面中使用了某号商标,亦构成对安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涉案网络平台下架,安踏亦无证据证明邹某通过其他渠道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故对于安踏要求邹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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