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商店促销旅游 八旬老妪受伤

法院判令商店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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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八旬老太卢某花20元钱参加由百货商店组织的促销旅游,结果受伤住院。而店方却称卢老太自己要去旅游,商店销售人员只是陪同而已。卢老太一气之下将商店和销售人员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9万余元。日前,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商店方作为组织者,应承担部分安全保障责任,需对卢老太的受伤作出赔偿。

卢老太诉称,她于2017年3月19日支付20元后参加由被告商店组织的春游。然而景区地面积水导致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卢老太认为,参加活动的都是老年人,被告商店作为活动组织者,应该提前做好安全预案,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商店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9万余元。

庭审中,百货商店辩称,商店从未邀请卢老太旅游,因此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田某辩称,是卢老太要求她陪同去旅游的,卢老太在景区因地面积水而摔倒,是景区管理问题,与自己无关。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院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综合各情况后,法院认为,卢老太的说法更符合常理,可以认定被告商店是参观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原告系80岁的高龄老人,被告方在组织老年人出游时应充分注意高龄老人的行动不便并给予充分的照顾,现原告在景区摔倒受伤,与被告方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百货商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22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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