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员工私自找代班被解约是否合法

法院判公司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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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长鹏

员工擅自找人代班,结果被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认定劳动者擅自找人代班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认定为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二审改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员工擅自找人代班

钟先生是某船舶技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的船舶检验员,原定于2016年10月30日现场监督货轮的风电设备装运工作,但其于10月29日要外出学习,真正在现场监督的是其朋友高先生,双方一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情况。船舶公司知悉后,认为钟先生擅自代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决定解除劳动关系。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船舶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先生离岗期间与货轮装运现场保持联系,并未对船舶公司造成实际损害,虽有过错,但尚不构成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情形。另外,船舶公司并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换班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予以界定,故一审法院对船舶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船舶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公司解约于法有据

船舶公司上诉称,劳动合同应亲自履行,这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船舶公司交给钟先生的工作任务应由其亲自完成,但钟先生擅自离岗,并将全部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其他人去履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及基本的劳动纪律,船舶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钟先生找朋友“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钟先生因个人事由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应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追认;钟先生亦自认,船舶公司不存在关于代为履行的规章制度或惯例。因此,钟先生未经船舶公司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而引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船舶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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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员工私自找代班被解约是否合法 2019-02-13 2 2019年02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