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 晓杭公司寄送价值两万余元的设备给客户,交付快递公司。谁知9个月后,客户竟称没有收到货物,并起诉索赔。晓杭公司只能诉至法院向快递公司索赔。日前,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了晓杭公司的诉请。
晓杭公司是浙江一家专门做石油化工、低温贮藏等专业设备的公司,业务覆盖长三角等省份,一些零部件需要通过快递寄送交付,由此,也成为某快递公司的长期客户。2017年9月,其通过该快递向上海一客户寄送安全阀等货物,价值两万余元。快递公司照常规流程揽件,分拣,送货,未发生异常。
2017年11月,晓杭公司收到上海客户的起诉状,称未收到货物,要求返还货款两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在浙江的法院组织调解时,上海客户再三确认并未收到晓杭公司寄出的包裹。后双方达成调解,晓杭公司向上海客户赔付了两万余元的货款。同时,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快递公司表示自己已查询系统,发现晓杭公司给出的包裹单号确实存在,但显示在2017年9月29日及30日时已被签收。系统显示收件人已收到货物,表明自己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没有责任。同时,根据上海市邮政管理局2018年3月6日下发的通知,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要求快递企业于3月12日至16日期间将超过保存期限的面单全部运到销毁中心进行统一销毁,纸质签收单根据要求已全部销毁。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快递公司是否按双方的运输合同完成了送交义务。根据本案的特殊性,一则晓杭公司寄送的是较为贵重的物品,按常理一般都会留意快递流转和签收情况,及时与收件人核准收货情况,若有异常会马上与快递公司联系。但本案快递寄送时间为2017年9月,晓杭公司一直未核实货物送达情况,却称直到2018年1月出现纠纷才知货物丢失。二则晓杭公司在另案中被告知未收到货物时仍可第一时间联系快递公司核查,但却直至2018年6月才起诉。从寄件到起诉相隔9个月时间,显然超出合理期限,对此,晓杭公司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驳回了晓杭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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