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竞业限制

本文字数:645

  ●事件回顾

小莉是小明公司的程序员,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两年。后小莉离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年后,小莉与小美成立美莉公司。小明公司发现该公司业务与己大量交叉,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莉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院判决

小莉支付违约金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官释法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小莉需向小明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小莉与小明公司签订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离职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期限未满,小莉就创办与原公司业务近似的公司,违反了约定义务,故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防止恶性竞争。

竞业限制  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10条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诚实守信,减少双方风险,基于平等诚信的基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应依法履行协议约定,否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主讲人介绍:

蒋静,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爱好阅读、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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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竞业限制 2019-02-25 2 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