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办了预付卡拍写真 影楼人去楼空

消费者维权获法院支持

本文字数:990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充值办写真预付卡,可想再次拍照时,却发现实体店已人去楼空。消费者姚女士遂将发卡公司告上法庭以维权。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姚女士卡内余额2400元。

据姚女士称,2014年9月9日,她在小影趣味影像摄影机构为孩子拍摄了一套写真照片,并在店内充值3000元办理嗨网OK卡。店方承诺该卡可至旗下十三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2015年8月,她想给孩子再次拍照时,却发现嗨网旗下十几家摄影机构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实体店也人去楼空,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预付卡并无备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女士将预付卡发行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公司辩称,姚女士在小影影楼拍摄写真并办卡,摄影机构与预付卡公司是合作关系,系争款项并非被告公司收取,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同意姚女士的诉请。嗨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所发售的预付卡借用网站名字,实际由十几家小型摄影机构发行、收款,摄影机构与网站签订协议,但实际摄影基本由各自完成,即使到其他店面拍摄,也只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相互之间不进行结算。摄影机构、被告公司目前均已停业,网站数据无法读取,也无法提供之间的合作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公司作为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发行预付卡,根据网页信息显示,包括本案小影影楼在内的数家摄影机构均赫然在册,归属于亲子摄影类别之中,而且姚女士通过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包括宝宝姓名、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姚女士有理由相信被告公司即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被告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至于被告公司辩称它们与摄影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各摄影机构各自收款,对此应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公司未能举证,其相关辩称意见,缺乏基本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现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姚女士要求退还预付费余额,可予支持。被告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被告公司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预付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至于违约金,姚女士主张该项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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