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杨程
周某是上海剩力公司的销售经理,多年来负责采购业务。谁想,周某竟以公司账户停用等理由,骗得客户将货款汇至其私人账户,随后携款跑路。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案件,涉案金额多达上千万元。
口碑经理玩起猫腻
上海剩力公司与几十家公司有长期的采购关系,周某与多家合作公司负责人和一线业务员建立了良好的联系。按照惯例,在交易环节中,买家收到剩力公司提供的货物后便会第一时间将货款打入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剩力公司的银行账户。可2017年至2018年期间,部分剩力公司的客户均收到周某推送的信息。信息中称:“剩力公司下个月上市,之前的账户暂停使用,可先把钱汇到某账户,户名就是我的名字,收款后我立刻出具收条。”由于长期的信任,很多客户均未对周某的话产生怀疑,以后的交易款便都打到了周某的账户。
携千万货款逃跑起纷争
然而几个月后,上述客户却收到了剩力公司总经理陆某的来电。陆某称,公司未收到客户上季度的货款。这些客户纷纷表示已经付给了周某。“周某上个月就离职了,你们的交易是违法的。”陆某说。但客户却认为付给周某就是付给了公司。剩力公司与数家合作公司就涉及上千万元的交易款争执不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货款支付认定无效。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剩力公司与买家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家应当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入剩力公司名下账户;剩力公司不接受买家现金支付方式;买家只有获得了剩力公司印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后方能允许向剩力公司指定人员支付货款。
审理中买家提供的收条或为周某个人手写,或收条落款印章为周某私刻。
判决货款支付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虽然周某为剩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并没有足够的客观表象使买家有理由相信周某具有代理剩力公司收款的权限,而买家多次向周某个人账户进行大额转账及向周某个人支付大额现金,显然是对周某职务代理权限过于轻信,对争议及风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也不属于善意且无过失,不能认定买家向周某个人的付款对剩力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周某无权代理剩力公司进行收款,买家的付款行为不能受到代理制度的保护,付款效力只针对周某个人,与剩力公司无关,被告仍应当向剩力公司支付货款。
最终,金山法院对上述买家的货款支付行为认定无效,判决买家继续向剩力公司支付货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在本案审理期间,金山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合作,最终找到了原剩力公司业务经理周某,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周某非法行为获取的财产冻结、扣缴、拍卖,弥补了受害公司的部分损失。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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