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八旬的刘老太准备上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公交车司机好心将其抱上车辆。时隔一个月,刘老太却报警称是由于司机操作不当才致其摔倒,还将公交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10万余元。宝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老太的全部诉请,并令其承担2000余元的诉讼费。
2018年2月某天,刘老太在宝山区某菜场附近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觉得是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才致使自己摔倒受伤。事发后,刘老太直到3月才报警。报警后,经过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刘老太遂将公交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诉请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刘老太欲乘坐的车辆是自动投币公交车,本应从前门投币上车。但刘老太却携带菜场买菜的小推车径自从后门上车,没有站稳而摔倒受伤。公交公司提供了事发后司机在事发公交车上给刘老太录的视频。该视频中,刘老太明确告诉司机“不赖你”。同时,上述视频中出现的同车乘客黄女士出庭,证明事发时刘老太在上车过程中,自行摔倒在车外,摔倒时,车辆处于停泊状态,且发现刘老太摔倒后,司机还下车将刘老太抱上车辆。
宝山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提交的证据,认为刘老太所述的受伤原因,仅有其自述,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且公交公司不仅提供有刘老太明确表示“不赖你”的视频,还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佐证。另外,事发后,刘老太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相隔近一个月后,才就受伤一事报警,显然不符合他人侵权导致受伤后伤者的通常报警时间。
据此,宝山法院确认被告公交公司所述属实。基于认定的事实,既然原告刘老太是上车过程中自行摔倒受伤,她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