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农村建房窗外堆柴意外起火外地租客凌晨屋内当场烧死

法院:房东堆放柴垛构成安全隐患 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字数:1241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田思倩

来沪务工的刘老伯以收废品为生,租住在农村一处宅基地自建房内。某天,该自建房意外起火,刘老伯被当场烧死。刘老伯家属认为,房东王阿婆在窗外堆放木柴易燃物构成火灾隐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25万余元。最终,浦东法院判决王阿婆赔偿刘老伯家属10余万元。

农村建房意外起火租客屋内当场烧死

刘老伯来自江苏省兴化市某村,在上海以收废品为生。自2005年起,刘老伯租住于浦东新区航头镇某村的自建房内。该自建房共有三间房屋,房东80多岁的王阿婆住在北侧与中间两间,刘老伯租住南侧一间。

2017年3月31日凌晨,该自建房发生大火,熊熊烈火瞬间将中间和南侧房间吞噬。据刘老伯的家属称,当晚中间房间西窗外堆放的木柴起火,造成刘老伯租住的南屋尽毁,刘老伯被当场烧死。

经司法鉴定,刘老伯符合烧死的特征。事发当日上午,消防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查明北侧卧室受到烟熏,未见过火;中间和南侧房间全部过火,房顶全部烧穿。中间房间西窗外的柴垛烧毁碳化,向南过火痕迹明显。

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排除电气故障、雷击、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发后,刘老伯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王阿婆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王阿婆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

慰金等共计125万余元。

房东窗外堆放易燃物构成安全隐患须担责

法庭上,刘老伯的家属诉称,事发当晚,中间房间西窗外堆放的木柴起火,该柴垛为王阿婆所有,供其家中小灶生火使用。正是由于王阿婆将易燃物堆放于无人监管区,才会使失事房屋处于火灾隐患之中,因此王阿婆作为房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王阿婆辩称,与刘老伯不存在租赁关系,双方并无书面租赁合同。刘老伯每月支付的200元远低于市场价,王阿婆供其居住属好意施惠行为,而非租赁行为。此外,起火点确实在自己堆放的柴垛处,但起火处也有刘老伯捡来的纸板、尼龙等易燃物,加速了火的燃烧速度。且鉴定报告说明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种,因此王阿婆认为自身并无过错,自己也是火灾的受害者。

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刘老伯与王阿婆是否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经审理,虽然刘老伯与王阿婆并无书面租赁合同,但航头镇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簿上显示房东为王阿婆,租客为刘老伯,且房屋租金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低于市场价并不能作为否定租金性质的理由,因此法院认定两者构成租赁合同关系。

其二,如果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王阿婆对火灾是否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起火点位于柴垛处,在农村私人生活区域堆放柴垛作为土灶燃料,属于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但王阿婆作为房屋出租方,在墙外堆放木柴易燃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在其已经用液化气的情况下,未对柴垛进行及时清理,对引发火灾构成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情认定王阿婆赔偿刘老伯家属1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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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农村建房窗外堆柴意外起火外地租客凌晨屋内当场烧死 2019-03-11 2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