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自首和坦白

本文字数:566

  ●事件回顾

小胖和小明以镀金铜块冒充金条骗得小美10万元,得手后小胖心绪难安,打110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并供出同案犯小明。警察根据小胖提供的信息抓到了小明,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

●法院认定

小胖构成自首,小明构成坦白。

●法官释法

本案对两人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小胖实施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行为并供述了同案犯小明,构成自首。小明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对于诈骗罪,构成坦白。

自首 指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动归案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 指被动归案且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为。

●立法本意

设立自首、坦白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风险提示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主讲人介绍:

朱哲灿,上海一中院刑一庭法官助理,山东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爱好羽毛球、徒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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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自首和坦白 2019-03-11 2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