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酒驾司机遭遇“碰瓷”团伙 成员“分工协作”敲诈勒索

涉案人员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本文字数:803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王莉

本报讯  朋友相聚,经不住好友相劝,喝了点小酒,抱着侥幸心理依旧选择开车回家,怎料在驾车途中遇上车辆故意撞击并遭车主言语威胁:不给钱就报警处理……摊上这样的事,是选择私了还是报警?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朱某某、喻某及其他团伙成员,多次在夜间用餐时段,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作为目标敲诈勒索钱款。

“老大,目标出现,金色福特,车牌号为****”“收到,让车辆出发!”

经查,朱某某团伙于夜间用餐时段,驾车停留在酒店、KTV等场所,其中一人下车物色酒驾人员,其余人在车上等待消息。一旦物色到目标,随即电话告知车上人员有关酒驾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颜色、车牌号、品牌等信息。在锁定目标车辆后,朱某某等人随即驾车跟随,并趁机制造、诱发轻微事故。

朱某某等人到案后交代,他们分别驾驶2辆机动车,一路尾随酒驾车辆,在进入狭窄、偏僻或者路况不佳的路段后,趁机采取追逼、两车包夹、靠近变道等方式,主动制造或者诱发轻微的交通碰擦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下车查看车辆擦碰情况,多数酒驾司机因心虚主动提出想要私了,但朱某某等人声称要报警走保险,使酒驾司机产生恐惧心理。酒驾司机再次表达想要私了的意愿,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损失。朱某某随即开出45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价款,酒驾司机因害怕对方报警被处罚,就支付给对方所要求的钱款。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喻某伙同他人共同敲诈勒索公民钱款,其中朱某某参与敲诈勒索公民钱款共计4.3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喻某参与敲诈勒索公民钱款共计1.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朱某某、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喻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朱某某、喻某因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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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酒驾司机遭遇“碰瓷”团伙 成员“分工协作”敲诈勒索 2019-03-11 2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