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门店搬迁消费不便 诉请退还剩余费用

消费者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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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在眼部护理中心支付近万元服务费后,却遭遇门店搬迁,消费者以消费不便为由提出退款,然而未获解决。消费者遂将门店告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5月,小邓到某公司在康健路上的一家眼部护理门店做近视眼按摩。第一次支付服务费近2万元,8月又支付了近5000元服务费,这两次所支付服务费的按摩已做完。2017年1月,小邓再度支付9600元服务费,但该门店在2017年两次搬迁。小邓认为,门店搬迁后,离家较远,做按摩很不方便。为此,他与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退款,但迟迟未解决。去年2月,小邓拨打该公司热线电话,对方表示会将余额退款,但之后还是一直没有退款。

小邓称,自己的服务费余额还有8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服务费。审理中,小邓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服务费4000元,并表示其余4000元愿意作为自己主动解除合同的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每次按摩服务计价200元,小邓支付9600元服务费可接受48次按摩服务,而小邓实际接受了8次按摩服务。因此,小邓支付给被告公司的服务费尚余8000元。小邓和被告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小邓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并主动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款,金额并无不妥,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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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门店搬迁消费不便 诉请退还剩余费用 2019-03-11 2 2019年03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