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几年前曾向我借一笔钱,当时他在一家公司任职,自称是公司执行经理,需要一笔资金用于公司运转,承诺很快就能还给我,且利息很高。由于我以为他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因此就将钱借给他了。
借款本来3个月应该到期,但此时陆某就联系不上了。我到该公司询问,他们说陆某只是部门经理,已经辞职离开公司了,不承认曾经通过陆某向我借款的事。
我的借条上虽然没有公司的盖章,但是有陆某所写的他是替公司借款的内容。
请问律师,这笔钱该公司是否有义务偿还?——庄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庄先生的借条上虽写有陆某替公司借款,但该借条上没有公司印章,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认可,所以该借款应认定为陆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公司债务,庄先生不能据此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