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庭审

738路公交车撞人案昨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未按规定操作酿惨剧 获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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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通讯员 刘宁 摄

  2018年9月21日早高峰,54岁的钱某某驾驶738路公交车,在南京西路陕西北路路口一公交站点附近,撞倒三人,致两死一伤。

昨天,肇事女司机钱某某站上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被告人席。静安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1年。

法庭上,钱某某几度哽咽,“我很后悔,因为我的疏忽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这么大伤害,我对不起他们。”

20年驾龄首次驾驶新车型

54岁的钱某某是一名有着20年驾龄的公交车老司机,约2年前,她开始驾驶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9月21日一早,她所驾驶的738路纯电动公交车,是她第一次驾驶的新车型。8时33分许,钱某某驾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抵达南京西路进陕西北路路口北侧约80米的公交站点,停在了最右侧车道上下客。

此时,邱某某驾驶的955路公交车从同向驶来,但并未正常紧靠公交站点,而是在738路的外侧、第二根车道上停车上下客。

未按规定操作酿成惨剧

钱某某对车辆例行“一程一检”,返回驾驶座后,准备驶离。此时,行人吴某、陈某、林某途经738路前方,钱某某未查看前方路况,突然驾驶车辆起步,以21.6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将3人撞倒。

“我当时突然听到一声惨烈的叫声,看见一辆公交车左侧前轮下压着一名行人,公交车前面也有两名行人被推倒。”目击者之一、当时恰好行至陕西北路南京西路附近的王某,在证人证言中如此陈述。

“我突然发现车头前方有行人,等我注意到了,踩刹车已来不及了。”庭审期间,钱某某坦言,按照规定,车辆停下后,驾驶员应将档位放在空档,但她没有把排挡放在空档。“我一直踩刹车,可车子停不下来。”钱某某辩称。然而,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的针对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份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肇事的738路公交车辆制动等安全技术状况均正常,符合有关规定。

事发后,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最终,该起事故导致三名被害人倒地受伤,其中吴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构成轻伤。

因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三名行人均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到案后,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赔100余万元。

钱某某辩护律师辩称,因钱某某的疏于观察,酿成了惨痛悲剧,被告人有不可回避的责任。希望法庭能考虑到钱某某在岗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事发前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记录,且事发时已是退休返聘上岗。且公交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作出赔偿,钱某某对该起事件也是极度悔恨自责,希望法官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人表示,上海是一座特大型城市,市民多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公共交通的出行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公交车驾驶人疏于观察,导致了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驾驶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提高安全驾驶的意识,维护好我们城市的交通安全。

法庭上,钱某某十分后悔,几度哽咽。“我很后悔,因为我的疏忽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这么大伤害,我自己也一直生活在阴影中,我对不起他们。”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钱某某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作赔偿,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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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6 738路公交车撞人案昨一审宣判 2019-03-15 2 2019年03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