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庭审

恶意购买后提起“十倍赔偿”

法院:不属于法定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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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姜明(化名)花近万元网购6盒羊胎素软胶囊后,又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姜明不是出于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3日,姜明在某淘宝店铺中,花费9600元购买了6盒羊胎素软胶囊。签收货物后,姜明于去年9月12日,以胶囊无中文标签,且含有我国食品安全法不允许随意添加的辅酶和羊胎素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姜明在下单前,该淘宝店主曾向姜明多次提示“我家产品属于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这点可以接受吧?”姜明明确回复“可以的,只要东西没问题就好”。另查明,姜明在本市有多起涉食品安全的同类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商品应被认定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对于姜明主张淘宝店退还货款9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是,在店家已告知该商品是从海外代购,没有中文标识的情况下,姜明仍愿意以近万元的货价购买涉案商品,显然不是出于为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法律允许消费者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牟利为目的,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金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姜明在本市有多起同类民事诉讼,牟利意图较为明显,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因此对于姜明主张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淘宝店退还姜明货款9600元,并驳回姜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姜明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姜明作为有多宗类似网购及诉讼经历、特别有经验的买家,明知涉案商品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定,仍坚持购买,此种行为并非是正常消费,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

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姜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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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6 恶意购买后提起“十倍赔偿” 2019-03-15 2 2019年03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