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一公司将货物交给货运站,货运站再将货物转给物流公司运输,当货物被盗,应该由谁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在货运站已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的情况下,物流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应由物流公司承担货损。
2017年2月23日,上海培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才服饰)委托速铁货运站,将5包服装运至新疆乌鲁木齐。当日,该货运站将5包服装委托交给上海风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恒物流)。
在接受该批货物后,风恒物流出具了自行制作的表格式托运单一份,并在“郑重声明”一栏载明:“未投保的货物如有货损、货失、二手货物以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承运方不负一切责任和赔付。”同年3月初,在该批服装运至新疆乌鲁木齐卸货区时,风恒物流却发现,5包服装被盗了2包。然而,因培才服饰无法提供5包服装的增值税发票、购货合同等保险理赔所需材料,风恒物流投保的保险公司无法对具体损失进行确认并理赔。
因此,培才服饰提起诉讼,要求速铁货运站、风恒物流共同赔偿损失108800元。经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速铁货运站赔偿培才服饰56900元。速铁货运站却认为,损失应由风恒物流承担,将风恒物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风恒物流赔偿57511元。
另查明,速铁货运站已于2018年8月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给付培才服饰5万元,培才服饰自愿放弃了给付余款7511元的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风恒物流应赔偿速铁货运站货物损失5万元。风恒物流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涉案《货物托运单》中的“郑重声明”,是免除上诉人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因违反我国《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对于涉案货损价值,现已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货损价值为56900元。速铁货运站与培才服饰在实际履行中自愿和解,速铁货运站实际给付5万元,则涉案的实际货损应被认定为5万元,该损失应由风恒物流依法承担。
(文中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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