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骑着电动车行驶在路上时,突然撞上一只蹿出的家养狗,七旬老太受惊后摔倒受伤,黄老太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吴某告到法院。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酌定吴某赔偿医疗费等合计近5万元。
2016年3月9日,黄老太骑着电动车途经崇明区三星镇海滨村一户民宅前时,吴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至黄老太电动车下,受到惊吓的黄老太脸朝下摔在水泥路上,由路人报了120和110。后由120救护车将黄老太送至医院,诊断为“急性颈椎挫伤”。当即转院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该院入院诊断为“挥鞭伤”,黄老太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3月26日出院。
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黄老太损伤情况应为自身疾病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自身疾病基础为主要作用,此次外伤为轻微作用,不宜进行伤残等级评残。
吴某辩称,对于狗致黄老太损害发生的事实不持异议,但黄老太的损伤情况为自身疾病与外伤共同作用所致,黄老太提供的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实了这一点,不同意黄老太的赔偿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吴某愿意对黄老太因跌伤引起的损害后果负责,而不愿意对原告自身疾病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此次外伤仅为轻微作用,只同意赔偿黄老太总损失的10%。而黄老太认为,鉴定书仅是针对伤残等级评定而言的,吴某依法应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调解,黄老太只愿意让步总损失的20%。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饲养动物致伤黄老太,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吴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因黄老太自身疾病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黄老太自己承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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