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混合共同担保

本文字数:934

  ●事件回顾

小明欠小胖100万元,为担保小明还本付息,小明以价值9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担保,小莉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但未约定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后因小明迟迟没还钱,小胖要求小莉承担100万元的债务,小莉拒绝履行。小胖告到法院,要求小莉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胖应首先就小明抵押的房子实现债权,如有不足部分,小莉在不足部分内承担担保责任,小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小明追偿。

●法官释法

本案中为什么法院让小胖先就小明抵押的房子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让小莉承担?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为了降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风险、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为了平衡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立人保和物保之间共同分担责任的平等地位,防止担保责任完全由一方承担而有失公平。

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处理规则:

1、约定优先。债务人、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范围,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未约定的情况下,(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让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2)债务人未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既无顺序上的限制,也无数额上的限制。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对于担保人内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小胖应先对小明的房子行使抵押权,再请求第三人小莉承担担保责任,小莉有权不对小明房子抵押的9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只承担10万元,小莉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小明追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194条、218条

●风险提示

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顺序以及担保人之间追偿的顺序与份额比例,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主讲人介绍:

潘杰二,上海一中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爱好读书、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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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混合共同担保 2019-05-20 2 2019年05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