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足浴店大门凌晨被撬,员工更衣柜现金不翼而飞!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只见他先以口罩鸭舌帽的姿态“登场”,又自以为能“逃避侦查”地变装离场。然而法网恢恢,杨某还是被逮捕、起诉,站在了杨浦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面对铁证,他先是拒不认罪,再试图洗脱大部分案值与自己的关系,以图降至起刑点以下。且看检察机关如何步步推进,将惯犯杨某绳之以法。
凭啥想洗白9成案值?
口罩、手套、鸭舌帽、螺丝刀……2018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从暂住的宾馆离开,改变装束,行至位于杨浦区的某街边足浴店。他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店内欲实施盗窃,但在收银台处未找到钱物,后从员工更衣柜内窃得现金2700元,随即逃离现场。民警通过侦查视频,监控跟踪轨迹锁定了被告人杨某,并于3天后将其抓获。而杨某到案后,先是对盗窃事实矢口否认,后又承认盗窃是自己所为,但辩称只窃得300元。
最终,杨浦区检察院于近期对被告人杨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认定盗窃金额为2700元。日前,本案在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
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
“改头换面,徒劳无功!”庭审现场,公诉人单刀直入地表示。检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前为了逃避侦查进行换装,在具体实施盗窃过程中,有步骤地撬门撬锁,搜寻犯罪现场,并对财物进行取舍。盗窃得手后,再次换装,隐匿作案工具和赃物。然而这一切伪装、对抗在侦查机关收集和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面前,真实面目显露无疑。
关于盗窃金额的认定,辩方认为,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都只能证实被害人曾持有2700元现金,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杨某所盗。因此,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盗窃金额为2700元,应就低认定盗窃金额为300元。
“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要重调查研究。”公诉方针对辩方观点表示。本案中,被害人从最初发现失窃,到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其关于失窃金额为2700元的陈述始终稳定,并得到证人证言的印证,“被害人的第一反应是真实的”,公诉人认为。同时,被害人关于被窃钱款存放的地点、来源、用途等细节,都做了详细的阐述,得到了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的印证,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
相较而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则始终在变,且得不到证据印证,表现出为减轻罪责而避重就轻。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害人陈述为真,被告人供述为假,应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金额为2700元。
公诉意见皆被采纳
而在关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辩论中,辩方认为,被告人杨某的盗窃金额为300元,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本案缺乏直接的排他性、唯一性证据,在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如被害人记忆错误等,应当秉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辩护人说。
对此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杨某的盗窃金额为2700元,构成盗窃罪。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在细节处相互印证,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杨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在过去的几十年,频繁地实施盗窃,接受法律惩处,到今天的法庭上,对整个盗窃过程仍只做部分交代,为逃避罪责而刻意选择未达追诉标准的盗窃金额。他没有体现出当庭陈述的愿意认罪认罚。被告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应当从严惩处,不仅体现在主刑方面,也体现在附加刑方面。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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