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以卖淫为诱饵,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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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了获取钱财,王某与陈某合谋,让王某的妻子杨某以“卖淫”为由勾引异性,趁机偷钱。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在案19977.8元,发还被害人黄某。

2012年12月,为了获取钱财,王某与陈某(均另案处理)商议,由王某劝说自己的妻子杨某以卖淫为诱饵搭讪他人,选取“看起来有钱”的人带至指定租借地后诱使他人脱掉衣服,并由王某、陈某进屋攫取他人财物。2012年12月14日,杨某搭讪了被害人黄某,并将其带至一出租屋,黄某发现,该出租屋的房门无法上锁,觉得不对,便想穿上衣服走开。此时,等候在出租屋外的王某、陈某即进屋恐吓、推搡黄某,一人将黄某摁在床上,另一人则解黄某脖子上的项链,并用床边的帘子把其头罩住,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后来黄某跑出了小屋借了他人手机报了警。今年2月1日,杨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崇明法院认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本案犯罪过程中,杨某将被害人骗到出租屋内后,由王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杨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由于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能在亲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杨某虽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杨某与同案犯互相配合,积极寻找犯罪对象并由其将对象骗至作案地,杨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地位与作用相当,故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杨某的犯罪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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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以卖淫为诱饵,抢钱! 2019-05-21 2 2019年05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