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李丹颖
美琪公司为推广新上市的母婴类产品和旗舰店,找到新谷公司通过直播推荐的方式进行品牌宣传。双方签订合同,美琪公司支付了钱款。谁知,直播前却突然被告知要换粉丝数量较少的主播,尽管直播活动如期进行,双方却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日前,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临时更换主播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直播前突然要换主播
2018年9月,美琪公司为推广新上市的母婴类产品和旗舰店,决定通过直播推荐的方式进行品牌宣传,于是找到了专门从事网络直播服务的新谷公司。经洽谈,双方签订了为期半个月的《网络直播服务合同》,约定美琪公司委托新谷公司就其旗舰店及产品进行网络直播服务,并在附件中明确了具体主播名单及主播粉丝数量、直播时长等内容。服务总价款为32万元,在直播前,美琪公司先行支付了16万元,余款待直播结束后结清。
没想到的是,就在预定直播的前两天,新谷公司突然在微信上告知,原定计划中粉丝数量最多的两位网红主播,因档期原因无法参加,要更换主播。由于更换后的主播粉丝数量明显少于原定主播,美琪公司随即向新谷公司表达了对临时更换主播行为的质疑。但考虑到直播在即,为了减少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直播活动如期进行,主播们也按照要求对美琪公司的产品和旗舰店在直播中进行了推荐与宣传。
事后,新谷公司认为其已经完成了网络直播服务,要求支付后续尾款,但美琪公司认为新谷公司在直播前临时更换粉丝数量较多的主播,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应该按照变更前后主播粉丝数量重新计算服务费,因此拒绝支付后续尾款。为此,新谷公司一纸诉状,将美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尾款16万元。
未经合意换主播有“瑕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据合同约定,若因主播档期问题无法协调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新谷公司将与美琪公司协商,为美琪公司提供替换主播名单以确保直播顺利进行。同时,双方还约定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必须以书面方式确认。而实际履行中,合同约定的5名主播未能参加直播,由另外5名主播代为直播。对此,美琪公司在替换之初就已明确提出异议,表示粉丝数量差距过大,要求尽量调整同档同等级的主播提供服务。因此,尽管网络直播已经完成,但新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双方已就主播变更经协商达成一致,且不能证明替换系因主播档期无法协调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加之,新谷公司替换后的主播粉丝数量与原合同约定的主播粉丝数量确实存在明显差异,难以实现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推广宣传服务的目的。
法院认定新谷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瑕疵履行,并酌情认定新谷公司向美琪公司主张的服务费16万元中减少价款8万元,判令美琪公司应支付新谷公司服务费尾款8万元。一审判决后,新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应重契约
法官提醒,直播服务中,无论商家还是直播服务提供者,都应细化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树立契约意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新谷公司直播前临时更换不同粉丝数量主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履行瑕疵,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双方对更换主播等事宜的沟通均通过微信、QQ等进行,导致证据材料零散且语焉不详,在此法官提醒,应将洽淡内容书面化,及时做好书面材料保存及相关记录保全,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