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李晓婷
新婚燕尔的小夫妻对于拥有“自己的家”都有种执念。买房时母慈子孝,一旦小夫妻婚姻出现裂痕,对于出资款性质认定则会让往日和睦的家庭对簿公堂。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家庭内部的借贷纠纷案。
2006年李雷(化名)和韩丽(化名)经人介绍陷入爱河。这门亲事一开始并不被韩丽的父母看好,不过父母的反对没有阻止韩丽结婚的决心,李雷也对岳父母信誓旦旦地保证会奋斗出一套新房。
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小两口辛苦奋斗了近十年还是没能攒够买房的首付款,一家三口只能和岳父母一起挤在老房子里生活。
眼看孙女越来越大,和老人生活在一起总是不方便。双方长辈一合计,还是要给子女买套房。李雷母亲将老伴去世后留下的老家房产变卖,陆续交给儿子24万元,韩丽父母则陆续支付近10万元,加之小夫妻这些年的少许积蓄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
结婚十年后,李雷、韩丽终于住进了属于自己的家,遗憾的是在买房后不到一年两人就调解离婚了,韩丽带着女儿独自生活。却不想昔日对自己不错的婆婆一纸诉状将自己和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购房借款24万元。
李母表示,虽然李雷是自己的儿子,但自己并没有帮儿子买房的义务,之前支付的24万元购房款系对小夫妻的借款,虽然两人婚姻关系已解除,但仍有还款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并提供了署名为“李雷”的借条两张。庭审过程中被告李雷对原告李母的诉请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证明标准来看,赠与为单务法律行为,而借贷为双务法律行为,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证明,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也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因此主张出资系借贷性质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有出资事实,不能证明出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自认借款为事后补签,作为关键证据的借条借款时间与签署时间不一致,存在明显瑕疵;且父母让子女事后补写借条具有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借条的证明效力有所下降。
从资金来源看,李母出资款中部分来源于李雷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后由原告所得。且购房首付款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在购房后一年内李母并未要求李雷及韩丽对借款进行偿还,并且又支付2万元用于房屋装修……据此,此举相较于未偿还旧债本息情况下继续出借新债与常理不符,更近似于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与无私帮助下做出的牺牲与付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母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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